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67號原告 吳雅玲 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改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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