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傑營造有限公司歡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及假執行部分均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22,2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5,122,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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