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99號上訴人 林旭紳 被上訴人 吳佩庭 (民國00年0月生)法定代理人 蔡吳季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佩庭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所得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6萬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