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6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朱炯松朱烱崧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欄及附表中關於債務人「 朱烔崧 」之記載,應更正為「朱炯松即朱烱崧」。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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