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43029元│自民國108年03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824元│自民國108年03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王魯東於民國106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04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6日止累計252,201元正未給付,其中243,029元為本金;8,179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魯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4日止累計8,389元正未給付,其中6,824元為消費款;362元為循環利息(107/11/15~108/03/24);1,2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