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嘉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玖佰零貳元,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78302元│自民國108年3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0600元│自民國108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黃嘉眉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3月26日止累計384,432元正未給付,其中378,302元為本金;6,13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嘉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2月28日止累計61,888元正未給付,其中60,600元為消費款;1,288元為利息(108/1/8~108/2/28)。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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