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56號原告 曾子皓 訴訟代理人 楊文婷 被告 林崇仁
林天枝 殷泰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高明亮 被告高明亮
林韻華 林欣華 林欣蘋 林欣蒂 吳瑞珍 吳瑞玲 吳梨娜
吳昭瑩
張正中
吳俊賢 羅安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是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註:計算明細如附表)為認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曾右喬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元/㎡)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1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5039,4061/18010,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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