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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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緯
住高雄市○○區○○○村0號(法務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佳緯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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