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0000000000(A女)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扶助律師 曾培雯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