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和解書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97號原告 鍾丞鈞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被告鬍子叔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書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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