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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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