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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