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