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儀訴訟代理人 高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偉宏營造股份│第一銀行重│107年10月18日│223,125元│SC0000000││││有限公司│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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