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8號原告 潘惠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