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蔣得忠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