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下午六時許、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及八月二十七日晚上十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一五五九之六號,因要求其妻離婚未果,竟連續毆打其妻即告訴人 黃淑蕙 ,致告訴人全身受有多處挫傷、皮下瘀血(詳如驗傷診斷書所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