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275號上訴人 周學文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張子特 律師被上訴人 周美妗
屠啟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八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