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970號上訴人國防部(原: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亭熹 律師
陳德弘 律師被上訴人仲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燕煌 訴訟代理人 孫仲志
吳光陸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潘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昆曄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