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48號上訴人 陳盈志 訴訟代理人 黃如吟 被上訴人 張瑞恩 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84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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