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87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再審暨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8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已於102年11月13日,以聲請人未遵期繳納上訴裁判費用而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憑。則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承辦之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已無實益,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謝慧敏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