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嘉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被告熊自成
林峰毅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賴皆穎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選任辯護人賴皆穎律師於判決前之102年11月29日已具狀解除委任,是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賴皆穎律師」,顯係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