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日超具保人林碧慧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
611、61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碧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日超因竊盜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嗣緝獲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林碧慧繳納現金後(刑字第00000000號),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9月22日點名單、同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各乙份附卷可稽(見偵緝字第611號卷第15至23頁)。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及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本院送達證書共3份、107年1月31日刑事報到單、同日準備程序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07年3月1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077000698號函暨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26至28、40至53頁),顯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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