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吳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訊問期日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7,049元,嗣於同年2月26日具狀將該請求之金額擴張為62萬3,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060元外,尚應補繳
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