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沈盈秀 被告 劉子千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訴字第4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