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4號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裕騰 (原名郭士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