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又愷(原名劉光智)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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