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官金嬅 原告與被告蔡有餘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18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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