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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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被告 秦欣
秦鴻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發文內容並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訴訟標的金額共計5,0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91元【計算式:3,000元+51,391元=54,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