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638號抗告人曾惠
送達代收人 吳怡娟 住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志華 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全聲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例示,如債權人依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本案經判決一部敗訴確定,該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既已變更,則債務人自得據以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依原法院108年度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對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嗣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經原審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確定(下稱本案判決),抗告人得依本案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原裁定以抗告人係受一部敗訴判決確定,於其受完全清償前,難認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假扣押相對人480萬元財產部分,有原因消滅或其他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乃就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假扣押相對人財產超過480萬元部分撤銷,駁回其餘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不利於抗告人之部分。
三、查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係以相對人未清償借款共1,060萬元,請求原法院准許提供擔保後將相對人財產於60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原法院於108年2月21日為系爭假扣押裁定,而本案判決係認相對人積欠抗告人之被繼承人 曾漢欽 借款300萬元及利息180萬元,命相對人應給付480萬元,及其中300萬元自10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12%計算利息,駁回其餘請求確定,有系爭假扣押裁定、本案判決、原法院108年度存字第56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8年3月25日基院華108司執全慎字第21號函等可稽,足見抗告人係受一部敗訴判決確定,依上說明,相對人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480萬元部分,即有理由,應予准許。抗告意旨以系爭假扣押裁定範圍尚包含本案判決所載利息範圍,依本案判決所載本金300萬元之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1月29日利息金額為14萬9,178元,利息範圍持續計算尚未確定,故超過480萬元範圍亦不應撤銷云云。惟抗告人為本件假扣押聲請時,就利息部分未聲請為假扣押保全債權,相對人自得聲請撤銷系爭本案判決已否定之系爭假扣押裁定部分。是原法院因而裁定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假扣押相對人財產超過480萬元部分,於法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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