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江菁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6月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卡
消費,嗣未依約還款,迄至96年9月24日止尚積欠新臺幣(
下同)15,788元尚未清償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款通知書、消費暨收費明細等影本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
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