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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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附表編號5、6之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5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至附表編號3、4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2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