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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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台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南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3,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