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二六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乙○○係位於嘉義市○○街○○○巷○○號房屋之使用及管領人,居家時理應注意電源配線設備之安全,且依其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七時二十七分許,該址三樓神明廳神案緊靠東側牆面中間偏北附近因電源配線絕緣不良引發火災,而燒燬相鄰之原告所居住位於同巷二十八號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業經嘉義地檢署申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請求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一百三十二萬六千六百十元,並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