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告統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典企業有限公司及 陳麗萍 即力興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貳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