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054號債權人雲林縣東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林當事代理人 歐秋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宗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填載如下附表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新台幣790,837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民國)││(民國)││├─────────┼────┼─────────┼─────┤│109年3月23日起至││年月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9年4月9日止││109年4月9日日│百分之十│├─────────┼────┼─────────┼─────┤│109年4月10日起至││109年4月10日起│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年月日│百分之十│││├─────────┼─────┤│││年月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百分之二十│└─────────┴────┴─────────┴─────┘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