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5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3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97年1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15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見本院卷16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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