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932號聲請人 賴思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韋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提出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依票載約定列計(依票載利率約定為每百元日息百分之零點一,換算為每一元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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