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 賴羿岑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被告 蔡含笑
王鴻源 王文勝 王勝勇 王穩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即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據原告主張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屬租地建屋性質,並檢附房屋租賃契約為憑,則以其等約定第一年至第五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80,000元(計算式:56,000元×12×15=10,08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為100,7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