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 高敏如 即寶廷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信樺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新北市新莊區農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08年11月26日920,000元000000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