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上訴人 陳蓉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桂華 等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9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6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