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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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宗輔
陳彬哲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11時44分許辯論終結後,始於該日下午2時6分許收受告訴人 劉志青 所提出之書狀暨其後所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是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魏威至
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