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宗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宗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482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已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下午2時4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