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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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穎
李政霖
黃政嘉
甘明昌
甘天佑
方承恩 上3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曾國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江永楨
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