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王韻勝 被告 陳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並應將該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查原告於書狀中陳稱兩造間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08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2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
92.56平方公尺×年息10%×15=166,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地價為675,68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3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92.56平方公尺=675,688元】,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66,60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