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怡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欄關於「110年度交簡字第9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交簡字第96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正本之案號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此一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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