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88號原告 袁昱軒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之
109年度交字第88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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