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交上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上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 李惠珠 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李惠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7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第一審判決之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之第一審行政法院,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