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光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趙光雄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書 戴國安 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7月10日│99年8月18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4723號│9022號│第183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2143號│99年度易字第1263號││實││579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24日│100年2月1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1日│100年3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助│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字第434號│第973號(即100年度│第1524號││││執緝字第43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9日│100年1月21日下午2│99年9月20日││││時28分往前4日內││├──────┼──────────┼──────────┼──────────┤│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64號、510號│字第364號、510號│第189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949號│100年度簡字第949號│100年度簡字第7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27日│100年6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100年7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353號(編號4、5│第3353號│第3550號(編號6、7│││已定有期徒刑8月)││已定刑有期徒刑5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20日│100年1月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90號│第758號│第53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簡字第749號│100年度投刑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12號│││││1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4日│100年7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5日│100年7月11日│100年8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助│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550號│字第467號│第45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