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瑋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瑋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瑋晨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書 戴國安 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年3月9日│97年12月29日│98年1月1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090號│5111、6552、7684號│5111、6552、768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9年度訴字第689號│98年度訴字第1531、│98年度訴字第1531、│││││1881號│188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14日│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0日│100年1月6日│100年1月6日│││││(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撤回上訴)│後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4709號│第557號│第557號│││├──────────┴──────────┤│││編號2至9簽分100年度執更字第57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年2月25日│98年2月26日│98年3月1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111、6552、7684號│5111、6552、7684號│5111、6552、768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1531、│98年度訴字第1531、│98年度訴字第1531、││實││1881號│1881號│1881號││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判決字號│99年度台上字第6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6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6953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5日│99年11月5日│99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71號│5671號│5671號││├──────────┴──────────┴──────────┤││編號2至9號簽分100年度執更字第57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4月3日│98年5月2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111、6552、7684號│5111、6552、7684號│5111、6552、768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1531、│98年度訴字第1531、│98年度訴字第1531、││││1881號│1881號│188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判決字號│99年度台上字第6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6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6953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5日│99年11月5日│99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71號│5671號│5671號││├──────────┴──────────┴──────────┤││編號2至9號簽分100年度執更字第57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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